江西冶金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15年12月)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办学形式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学生与教职工
第五章组织与机构
第六章财务、资产、后勤
第七章校友
第八章学院标识
附则
江西冶金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江西冶金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学院)是由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大学(简称职大)改制后和江西省冶金工业学校整合而成的一所普通高等职业学院,2009年8月18日,两校正式合署办学。原职大创办于1975年, 1980年批准为成人高等专科学校,2000年开始招收普通高职生。
为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名称为江西冶金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jiangxi metallurgical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学院地址为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河下镇;学院网址是九游会登录j9入口-九游会体育线上平台。
第二条学院举办者为江西省人民政府,主管单位为江西省建材集团公司,业务上接受江西省教育厅指导与监督。
第三条学院为非盈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主要面向冶金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培养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实践能力、创新精神的高技能人才。
第五条学院坚持依法治校、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的办学理念,着力创新体制机制,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内涵建设,努力把学院办成“专业结构合理、师资力量雄厚、实训条件优良、教学模式先进、育人环境良好、冶金特色鲜明”的优质高职院校。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西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二章办学形式
第七条主要办学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三年;开展单独招生,招收中职生,学制三年;根据需要适度开展五年制大专学历教育和成人专科学历教育。
第八条坚持育人为本,以德为先的教育方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全过程,引导和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育学生健全的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使每个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九条立足冶金行业,依托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打造冶金技术专业特色品牌,构建以冶金技术专业为龙头,数控技术、机电一体化、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工程监理、电子商务、会计电算化等专业为支撑的专业体系。
第十条创新培养模式,深入推进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新模式,与企业合作开展现代学徒制订单班,全面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广泛开展校企合作,建立各专业稳定的校企合作基地。
第十一条以“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和“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为依托,广泛开展员工培训,打造冶金行业职业培训品牌。
第十二条学院与企业开展科研、技术合作,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办学需要,依法自主制定管理制度和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等议事规则,民主管理;
(二)根据社会人才需求、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根据社会需要和学院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根据社会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自主制定招生方案,确定各专业招生比例;
(五)依法与其他教育机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合作办学,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培训和社会服务;
(六)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高职院校、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七)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
(八)根据学院实际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管理和聘用内部工作人员;制定薪酬体系,决定收入分配制度。
第十四条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完善教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与评估;
(七)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八)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
第四章学生与教职工
第十五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六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及减免学费;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不服,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诉;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管理制度;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维护学院名誉和权益;
(六)爱护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第十八条 学院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院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代表全院学生的意志,维护全院学生利益的基本形式。学院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学生代表大会的日常执行机构是学生会。
第二十条学生代表大会享有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四)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选举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六)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是与学院签订了聘用合同,具有聘用关系的工作人员,按岗位分为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四大类。
第二十二条学院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按编定岗,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公开、公平、择优招聘教职工。
第二十三条学院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造就专业和学科带头人,培育教学名师和骨干教师,建设具有理论教学素质和实践教学素质的教师队伍。
第二十四条学院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资格、职务和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教育职员制度;
(四)工勤人员的聘用制度。
第二十五条学院制定并实施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续聘、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学习和培训机会;
(四)公平获得评价、奖励和荣誉;享有学术自由;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工作能力;
(三)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四)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五章组织与机构
第二十八条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九条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十条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据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创建平安校园。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的校风、学风和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党支部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开展好党支部书记的评议工作。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营造学院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建立系、部等二级单位党政领导联系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制度。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江西冶金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全面落实纪委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四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院长由学院主管单位依法任免。学院根据需要设副院长若干名,由院长推荐,按有关规定任免。副院长协助院长处理学院事务。
第三十六条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职工的选聘和管理。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协调好与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企业、媒体和校友的关系,创造良好的外部育人环境。
(十)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实行院务公开。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按照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议决工作。院长办公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对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学院党政领导交换意见、互通情况、协调工作、临时处理突发性事情、共同磋商学院重要问题的会议。
第三十九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审和咨询等职权,依据其章程运行。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四十条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的教授组成,人数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民主推荐,院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每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党政主要领导不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四十一条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可以设立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据其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学院实行院级教代会制度和系(部门)教代分会制度,院级教代会对系(部门)教代分会工作进行指导。学院及系(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分会在教代会中的作用。
第四十五条教代会代表一般由分会按一定的比例从教职工中直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产生。
第四十六条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九游会登录j9入口的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选举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听取审议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坚持院务公开制度;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制定、修改学院教代会工作条例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院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院工会。院工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配合学院党委和行政,大力开展群众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维护教职工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力、经济利益和精神文化利益,协调解决教职工生活和工作中的具体困难;
(三)努力推进学院民主政治建设;
(四)积极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各类文化、体育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实际需要设置系(部)等教学单位,在学院领导下开展教学、科研和学生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系(部)主任由院长聘任。主任是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系(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主任定期向本系(部)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系党支部书记负责本系(部)思想政治、党建和群团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各项决定在本系(部)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系(部)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五十条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的决策机构,由主任、书记(副书记)、副主任、主任助理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吸收共青团组织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属于行政工作的议题由主任主持,属于党务工作的议题由书记主持。
第五十一条学院设立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据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院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十二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六章财务、资产、后勤
第五十三条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四条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学院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五十五条学院资产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强对学院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五十六条学院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执行。
第五十七条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保证学院各项资金的科学、规范、高效、安全运行。
第五十八条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学院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编制年度预决算报告。
第五十九条学院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后勤保障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高效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六十条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七章校友
第六十一条校友是指在学院学习和工作过的教职工及学院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
第六十二条学院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校友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学院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对学院建设或社会影响做出重要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章学院标识
第六十四条学院校训为“知行合一,求实创新”。
第六十五条学院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旗面中央印黄色、规定字体的“江西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校名。
第六十六条学院校标是由两个同心圆构成的圆面,圆环上下分别为学院的中英文校名,环内图案主体由三部分组成:中间部分以“冶金”汉语拼音首字母缩写“yj”组合造型,通过钢炉、轴承抽象设计出来的图案,寓意学院的专业特色;上部分为刚出炉的钢球,似一轮冉冉升起的红日,象征着学院似熔炉一般“冶炼”人才的使命,也寓意学院教育事业如朝阳蓬勃发展;下部分“1975”是学院的建校时间。校标颜色为红、黄、白三种标准色,主题图案采用红黄渐变色。
第六十七条学院校徽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师为红底白字,学生为白底红字。
第六十八条学院校歌为《冶院之歌》,作词皮霞,作曲马喜华。
第六十九条学院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26日。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章程草案经学院教代会讨论并征求意见,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院党委会讨论审定。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党委书记、院长共同签发,呈江西省建材集团公司审核,报江西省教育厅核准。经江西省教育厅核准后,学院予以发布。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是学院的基本规章,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应遵照本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在章程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主管单位、校名等发生变化时,章程的修改由党政联席会提出,报学院党委同意后按规定程序修改。
第七十二条学院授权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章程的贯彻和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